林锦成评“反堕胎法”:尊重权利,但要用爱唤醒义务

林锦成评“反堕胎法”:尊重权利,但要用爱唤醒义务

自从2019515日,美国阿拉巴马州首位女性共和党州长签署通过了一项饱受争议的反堕胎法案并宣布将在6个月后生效以来,全世界关于生命自由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过,各方争议甚嚣尘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支持者与反对者泾渭分明。

 

这项法案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论?原因是法案规定:女性在怀孕的任何阶段都不能堕胎,即使你是强奸或者乱伦的受害者,一旦怀孕,也要把孩子生下来;除非怀孕已严重影响孕妇的健康,否则不能堕胎;如果有医生帮助妇女堕胎,将面临高达99年的监禁。

 

美媒称,这一法案堪称全美最严苛。然而,法案一出,即刻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美国女性认为这是对她们自由权利的践踏。著名歌手Lady Gaga在社交媒体率先发声:阿拉巴马州的这一法案令人愤怒,它竟然将强奸和乱伦受害者排除在合法堕胎之列。而且帮助堕胎的医生所受刑法比强奸犯还要重?这简直不能更可笑了。我为所有不得不在这一法律系统里的女性祈祷。歌星蕾哈娜也在推特上抨击通过该法案的25位政界人士:看一看吧!这些都是为美国女性作决定的蠢蛋白痴!为你羞耻!”

 

矛盾的焦点似乎集中在女性的生育选择权上。该法案的起草人约翰逊宣称:不管受精过程是如何发生的,它的结果就是产生了一个孩子,我们认为这些未出生的孩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过分强调强奸或乱伦引起的怀孕,法官将无法判断哪一种怀孕是受法律保护的哪一种不是。而反对者宣称:难道我连为自己的身体做决定的权利都没有了吗?”

 

一方强调的是胎儿的生存权,一方关注的是女性的选择权。应该说,每一项法律的诞生都是一场博弈,它在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时也会剥夺一部分人的权利。单就本法案立法的初衷来看,无疑是对生命的尊重,然而在实际实行过程中,众多女性所担心的特例占比也不小。这场权利之争,僵局如何破解?

 

林锦成认为,我们应该尊重女性的自主选择权利,但同时也要用爱唤醒义务。世上从来就没有绝对一刀切的事,何况是涉及到众多社会伦理问题的生育大事?

每个女性都享有自由支配身体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这份自由是否毫无约束呢?当然不是。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立统一的,要想享有权利即要履行义务。女性有做母亲的权利,那么她同时也要尽到做母亲的义务;当然她也有不做母亲的权利,那么她也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续的一切责任。

 

很多人纠结于孩子是不是我们所希望的,但无论起因如何,当事实形成时,我们都应尽可能地唤起女性与生俱来的仁慈母爱,用爱去化解困境,给自己多一条退路,多一份可能性。当然,这一切都建立在尊重女性的自由选择上。要不要给孩子一个看世界的机会,选择权在你,套用一句哲人的话说:我或许不同意你的选择,但我誓死捍卫你选择的权利。

 

只是,母亲这个词太过伟大,我们要用爱来唤醒,不要轻易放弃。

  

文章转自中国产经新闻网

http://www.cien.com.cn/2020/0417/94043.shtml